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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出事故如何维权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小玲在网上看了一家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后,十分心动。到店咨询后,她听信美容机构的建议,先后做了双眼皮切开术、鼻部及胸部微整手术。没想到,术后的小玲不仅没有如愿变美,还出现了右侧眼睑下垂、左侧眼角赘皮严重的状况。无奈之下,她又到美容机构复诊,并听从建议进行了二次手术。但术后,小玲的眼部、鼻部及胸部又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适。这次她不敢再掉以轻心,去了正规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因脂肪填充后遗症导致双乳腺结构紊乱,双乳多发结节囊肿。小玲认为,由于医疗机操作失败,给自己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近年来,医美事故频发,像小玲这样的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作出了解答。

  问:与医疗美容机构未签订书面合同,可否通过诉讼维权?

  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小玲与医疗美容机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小玲实际交纳了医疗服务费用,美容机构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双方因合同关系引发争议时,小玲可以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此外,如果小玲有证据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问:医疗美容机构是否要对小玲承担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小玲主张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到了损害;二是所受的损害与医疗美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医疗美容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存在过错,比如有操作不当行为等。关于如何判断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所受损害与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确定。

  在很多医疗美容纠纷中,部分消费者因诉讼阶段未能就医美机构存在过错、损失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在此提醒消费者,应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就医疗美容服务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约定。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及时索取并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的证据,以便发生意外后作为维权的依据。

  问:如果美容机构构成侵权,小玲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此,小玲可以根据自己遭受损害的实际情况依法主张医疗美容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问:在进行医美手术前,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应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和登记注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核查其是否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实计划实施的医美项目是否包含在其诊疗服务范围内。此外,有部分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未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依法操作,消费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也应注意核查医美执业人员的资格。

  还应特别注意术前须知事项。法官介绍,目前涉及医美案件大都是由于部分医疗机构手术告知事项不清或没有告知,消费者对诊疗事项未进行充分了解而引发的纠纷。医疗美容前,消费者或家属应当对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认真了解,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此外,未成年人进行医疗美容时,应当由监护人签字同意。(记者 张雪泓、通讯员 胡美青)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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