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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有关情况。该《规则》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范围涵盖案件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全过程。《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规则》共10章137条。包括以下内容:

  《规则》明确了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的问题。

  《规则》严格了办案期限。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条件。将“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列入新证据的范围;将“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确有错误”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要件。

  《规则》明确了跟进监督程序。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规则》还规定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总台央视记者 左力 国鹏)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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